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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

  9月15日讯,日前,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的告诉》,废弃2002年旧版合同演示文本,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端履行新版合同演示文本。以下是告诉详文:

  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工商行政办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办理局(商场监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标准工程造价咨询职业商场秩序,保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宅城乡建造部、工商总局拟定了《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GF-2015-0212),自2015年10 月1日起施行。现将合同演示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履行。在履行的进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宅城乡建造部标准定额司、工商总局商场标准办理司联络。

  原《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GF-2002-0212)一起废止。

  为了辅导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对《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建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演示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演示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运用《演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就工程造价咨询的施行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好。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揽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办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好的细化、完善、弥补、修正或另行约好的条件。合同当事人能够依据不同建造工程的特色及发承揽计价的详细情况,经过两边的商洽、洽谈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正弥补。在运用专用条件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2.合同当事人能够经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正,满意详细工程的特殊要求,防止直接修正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当地,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弥补、修正或另行约好;如无细化、完善、弥补、修正或另行约好,则填写“无”或划“/”。

  《演示文本》供合同两边当事人参照运用,可适用于各类建造工程全进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缔结。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造工程详细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则,依据《演示文本》的内容,约好两边详细的权利义务。回来搜狐,检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