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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等十一部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帐行为,确保管帐资料实在、完好,加强经济办理和财政办理,进步经济效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单位)有必要依照本法处理管帐事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办法授意、指派、强令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假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帐簿和其他管帐资料,供给虚伪财政管帐陈述。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对依法施行责任、违背本法规则行为的管帐人员施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施行本法,毋忝厥职,坚持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管帐人员,给予精力的或许物质的奖赏。

  第八条国家施行共同的管帐准则。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依据本法拟定并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分能够依照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拟定对管帐核算和管帐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职业施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具体办法或许弥补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分审阅同意。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能够依照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拟定戎行施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分存案。

  第九条各单位有必要依据实践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进行管帐核算,填制管帐凭证,挂号管帐帐簿,编制财政管帐陈述。

  事务出入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为主的单位,能够选定其间一种钱银作为记帐本位币,可是编报的财政管帐陈述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和其他管帐资料,有必要契合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

  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帐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和其他管帐资料,也有必要契合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帐簿及其他管帐资料,不得供给虚伪的财政管帐陈述。

  处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事务事项,有必要填制或许获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管帐安排。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有必要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对原始凭证进行审阅,对不实在、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承受,并向单位担任人陈述;对记载不精确、不完好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更正、弥补。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抹;原始凭证有过错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许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过错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十五条管帐帐簿挂号,有必要以通过审阅的管帐凭证为依据,并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管帐帐簿包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管帐帐簿应当依照接连编号的页码次序挂号。管帐帐簿记载产生过错或许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规则的办法更正,并由管帐人员和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帐核算的,其管帐帐簿的挂号、更正,应当契合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

  第十六条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管帐帐簿上共同挂号、核算,不得违背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私设管帐帐簿挂号、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时将管帐帐簿记载与什物、金钱及有关资料彼此核对,确保管帐帐簿记载与什物及金钱的实有数额相符、管帐帐簿记载与管帐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管帐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载相符、管帐帐簿记载与管帐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选用的管帐处理办法,前后各期应当共同,不得随意改动;确有必要改动的,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改动,并将改动的原因、状况及影响在财政管帐陈述中阐明。

  第十九条单位供给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在财政管帐陈述中予以阐明。

  第二十条财政管帐陈述应当依据通过审阅的管帐帐簿记载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契合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关于财政管帐陈述的编制要求、供给目标和供给期限的规则;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财政管帐陈述由管帐报表、管帐报表附注和财政状况阐明书组成。向不同的管帐资料运用者供给的财政管帐陈述,其编制依据应当共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管帐报表、管帐报表附注和财政状况阐明书须经注册管帐师审计的,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陈述应当伴随财政管帐陈述一起供给。

  第二十一条财政管帐陈述应当由单位担任人和主管管帐作业的担任人、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管帐师的单位,还须由总管帐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二条管帐记载的文字应当运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当地,管帐记载能够一起运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安排的管帐记载能够一起运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和其他管帐资料应当树立档案,妥善保管。管帐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毁掉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管帐核算,除应当恪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则外,还应当恪守本章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有必要依据实践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承认、计量和记载财物、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本钱和赢利。

  (一)随意改动财物、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承认规范或许计量办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许少列财物、负债、所有者权益;

  (三)随意改动费用、本钱的承认规范或许计量办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许少列费用、本钱;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树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管帐监督准则。单位内部管帐监督准则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事务事项和管帐事项的批阅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责任权限应当清晰,并彼此别离、彼此限制;

  (二)严重对外出资、财物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务事项的决议计划和施行的彼此监督、彼此限制程序应当清晰;

  第二十八条单位担任人应当确保管帐安排、管帐人员依法施行责任,不得授意、指派、强令管帐安排、管帐人员违法处理管帐事项。

  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对违背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规则的管帐事项,有权回绝处理或许依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发现管帐帐簿记载与什物、金钱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依照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的规则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当即向单位担任人陈述,恳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法和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规则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分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依照责任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分处理。收到检举的部分、担任处理的部分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名字和检举资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经注册管帐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托付的管帐师事务所照实供给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和其他管帐资料以及有关状况。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办法要求或许暗示注册管帐师及其地点的管帐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许不妥的审计陈述。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施行监督,发现严重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分及其派出安排能够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事务来往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安排查询有关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安排应当给予支撑。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稳妥监管等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责任,对有关单位的管帐资料施行监督查看。

  前款所列监督查看部分对有关单位的管帐资料依法施行监督查看后,应当出具查看定论。有关监督查看部分现已作出的查看定论能够满意其他监督查看部分施行本部分责任需求的,其他监督查看部分应当加以使用,防止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管帐资料施行监督查看的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对在监督查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有必要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受有关监督查看部分依法施行的监督查看,照实供给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和其他管帐资料以及有关状况,不得回绝、藏匿、谎称。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依据管帐事务的需求,设置管帐安排,或许在有关安排中设置管帐人员并指定管帐主管人员;不具有设置条件的,应当托付经同意树立从事管帐署理记帐事务的中介安排署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财物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大、中型企业有必要设置总管帐师。总管帐师的任职资历、任免程序、责任权限由国务院规则。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管帐档案保管和收入、开销、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挂号作业。

  担任单位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的,应当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或许从事管帐作业三年以上阅历。

  第三十九条管帐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进步事务素质。对管帐人员的教育和训练作业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供给虚伪财政管帐陈述,做假帐,藏匿或许成心毁掉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贪婪,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管帐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管帐作业。

  一般管帐人员处理交代手续,由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监交;管帐安排担任人(管帐主管人员)处理交代手续,由单位担任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能够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还应当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依照规则填制、获得原始凭证或许填制、获得的原始凭证不契合规则的;

  (四)以未经审阅的管帐凭证为依据挂号管帐帐簿或许挂号管帐帐簿不契合规则的;

  (九)未依照规则树立并施行单位内部管帐监督准则或许回绝依法施行的监督或许不照实供给有关管帐资料及有关状况的;

  第四十三条假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编制虚伪财政管帐陈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予以通报,能够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还应当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间的管帐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管帐作业。

  第四十四条藏匿或许成心毁掉依法应当保存的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予以通报,能够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还应当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免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间的管帐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管帐作业。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派、强令管帐安排、管帐人员及其他人员假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编制虚伪财政管帐陈述或许藏匿、成心毁掉依法应当保存的管帐凭证、管帐帐簿、财政管帐陈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能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还应当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担任人对依法施行责任、违背本法规则行为的管帐人员以降级、免职、调离作业岗位、解聘或许开除等办法施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管帐人员,应当康复其声誉和原有职务、等级。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分及有关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在施行监督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走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第三十条规则,将检举人名字和检举资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地点单位或许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则,一起违背其他法令规则的,由有关部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分。

  单位担任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首要担任人。

  国家共同的管帐准则,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分依据本法拟定的关于管帐核算、管帐监督、管帐安排和管帐人员以及管帐作业办理的准则。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管帐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分依据本法的准则另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