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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摩托车判定评价陈述书

  摩托车判定评价师,或许受人托付判定摩托车评价的人,在车辆判定完,需求给托付人出具的合法性判定文书。

  承受 的托付,根据国家有关财物评价的规则,本着客观、独立、公平、科学的准则,依照公认的财物评价办法,对 (车辆)进行了判定评价。本组织判定评价人员依照必要的程序,对托付判定评价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商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体现的商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价状况及判定评价成果陈述如下:

  评价车辆的厂牌类型: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电机): 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 挂号日期: 年检查验合格至 年 月;置办附加税(费)证: 车船运用税: 车辆稳妥:

  3.原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财物评价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告诉》(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关于转发〈财物评价操作标准定见(试行)〉的告诉》(国资办发[1996]23号);

  (二)当评价意图在有用期内实现时,本评价成果能够作为作价参阅根据。超越45天,需从头评价。另外在评价有用期内若被评价车辆的商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价成果发生显着影响时,托付方也需从头托付评价组织从头评价;

  (三)判定评价陈述书的运用权归托付方一切,其评价定论仅供托付方为本项目评价意图运用和送交旧机动车判定评价主管机关检查运用,不适用于其他意图;因运用本陈述书不妥而发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陈述书的判定估价师无关;未经托付方答应,本判定评价组织许诺不将本陈述书的内容向别人供给或揭露。

  补白:本陈述书和作业表一式三份,托付方二份,受托方一份。结案后保存电子版档案。

  [1]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办法对车辆进行判定评价,并以它们评价成果的加权值为终究评价成果的办法。

  [2]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认评价成果的前提下,评价人员以为需求阐明在评价过程中已发现或许影响评价定论,但非评价人员执业水平缓才能所能鉴定预算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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