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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68800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第3—4页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容百科技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容百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有关的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容百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大家都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容百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容百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详细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本公司由承销总干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68.1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2.11元,共计募集资金133,409.12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28.8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2,680.31万元,已由承销总干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9.88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2,490.4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3年9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7,973.28万元,详细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