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价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价行为,保护资产评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价工作健康开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价(以下称评价),是指评价安排及其评价专业人员根据托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丢失或许其他经济权益进行鉴定、预算,并出具评价陈述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需求确认评价目标价值的,能够自愿托付评价安排评价。

  触及国有资产或许公共利益等事项,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需求评价的(以下称法定评价),应当依法托付评价安排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安排及其评价专业人员展开事务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评价原则,遵从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专业人员从事评价事务,应当参加评价安排,而且只能在一个评价安排从事事务。

  第六条 评价工作能够依照专业范畴依法树立工作协会,施行自律处理,并承受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处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处理。

  第八条 评价专业人员包含评价师和其他具有评价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价从业人员。

  评价师是指经过评价师资格考试的评价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需求确认评价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价工作协会依照国家规则安排施行评价师资格全国一致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价工作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发布评价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成心犯罪或许在从事评价、财政、管帐、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置,自惩罚实行结束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价事务。

  (一)要求托付人供给相关的权属证明、财政管帐信息和其他材料,以及为实行公允的评价程序所需的必要帮忙;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许其他安排查阅从事事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四)对评价活动中运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材料的实在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和验证;

  (三)选用诈骗、威逼、钳制,或许贬损、诽谤其他评价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事务;

  (六)索要、收受或许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好以外的酬金、资产,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评价安排应当依法选用合伙或许公司方式,聘任评价专业人员展开评价事务。

  合伙方式的评价安排,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中止从业处置的评价师。

  公司方式的评价安排,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价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间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中止从业处置的评价师。

  评价安排的合伙人或许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许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中止从业处置的评价师。

  第十六条 树立评价安排,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处理挂号。评价安排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存案。评价行政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价安排存案状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价安排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展开事务,树立健全质量操控原则,确保评价陈述的客观、实在、合理。

  评价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内部处理原则,对本安排的评价专业人员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评价原则的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担任。

  第十八条 托付人回绝供给或许不照实供给实行评价事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政管帐信息和其他材料的,评价安排有权依法回绝其实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托付人要求出具虚伪评价陈述或许有其他不合法干涉评价成果景象的,评价安排有权解除合同。

  (三)以恶性压价、付出回扣、虚伪宣扬,或许贬损、诽谤其他评价安排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事务;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安排根据事务需求树立工作危险基金,或许自愿处理工作职责保险,完善危险防备机制。

  第二十二条 托付人有权自主挑选契合本法规则的评价安排,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不合法约束或许干涉。

  托付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向评价安排付出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许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托付人应当对其供给的权属证明、财政管帐信息和其他材料的实在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价事务,评价安排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价专业人员承办。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价事务具体状况,对评价目标进行现场查询,搜集权属证明、财政管帐信息和其他材料并进行核对验证、剖析收拾,作为评价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业人员应当恰当挑选评价办法,除根据评价执业原则只能挑选一种评价办法的外,应当挑选两种以上评价办法,经归纳剖析,构成评价定论,编制评价陈述。

  第二十七条 评价陈述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事务的评价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价安排印章。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安排展开法定评价事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价师承办,评价陈述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事务的评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价安排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价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归于法定评价事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一条托付人以为评价安排或许评价专业人员违法展开事务的,能够向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或许工作协会投诉、告发,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或许工作协会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答复托付人。

  第三十二条 托付人或许评价陈述运用人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和评价陈述载明的运用范围运用评价陈述。

  托付人或许评价陈述运用人违背前款规则运用评价陈述的,评价安排和评价专业人员不承当职责。

  第三十三条 评价工作协会是评价安排和评价专业人员的自律性安排,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自律处理。

  评价工作依照专业范畴树立全国性评价工作协会,根据需求树立当地性评价工作协会。

  第三十四条 评价工作协会的规章由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挂号处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存案。

  第三十五条 评价安排、评价专业人员参加有关评价工作协会,相等享有规章规则的权力,实行规章规则的职责。有关评价工作协会发布参加本协会的评价安排、评价专业人员名单。

  (四)树立会员信誉档案,将会员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评价原则的状况记入信誉档案,并向社会揭露;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时对会员出具的评价陈述进行查看,依照规章规则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状况及时陈述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价工作协会应当树立交流协作和信息同享机制,根据需求拟定一起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十八条 评价工作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规范,由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并向社会揭露。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工作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运用承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移用。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安排拟定评价基本原则和评价工作监督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担任监督处理评价工作,对评价安排和评价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置,将处置状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价工作协会,并依法向社会揭露。

  第四十一条 评价行政处理部门对有关评价工作协会施行监督查看,对查看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告发,应当及时查询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不得违背本法规则,对评价安排依法展开事务进行约束。

  第四十三条 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不得与评价工作协会、评价安排存在人员或许资金相关,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价安排吸引事务。

  第四十四条 评价专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予以正告,能够责令中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选用诈骗、威逼、钳制,或许贬损、诽谤其他评价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事务的;

  (六)索要、收受或许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好以外的酬金、资产,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价专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签署虚伪评价陈述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责令中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终身不得从事评价事务。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经工商挂号以评价安排名义从事评价事务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价安排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予以正告,能够责令歇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答应其他安排以本安排名义展开事务,或许冒用其他安排名义展开事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付出回扣、虚伪宣扬,或许贬损、诽谤其他评价安排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事务的;

  评价安排未按本法规则存案或许不契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则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歇业,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价安排违背本法规则,出具虚伪评价陈述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责令歇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九条 评价安排、评价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背本法规则遭到责令歇业、责令中止从业以外处置的,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能够责令其歇业或许中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评价专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给托付人或许其他相关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其地点的评价安排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评价安排实行补偿职责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价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应当托付评价安排进行法定评价而未托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则,托付人在法定评价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 评价工作协会违背本法规则的,由有关评价行政处理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能够通报挂号处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处理部门、评价工作协会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