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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问题解答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逐步优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服务,现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问题梳理并解答如下:

  答:不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答:《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接着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申请执业许可及工商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予以公示,同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乎条件的合伙人,具体为:1.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4.五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会计师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退伙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答: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及便民度,我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已实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全流程网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承诺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不含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一)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全国范围内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全体合伙人需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3.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网上申请。

  (二)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来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审核。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我局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四)审批。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我局审批人员根据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五)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

  (六)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一定要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空表和样本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问: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要说明条件?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分所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答: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改革,自2020年5月1日起对“注册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含电子证书)。自2020年10月20日起,“注册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现即办,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含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1.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2)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其他材料来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5.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办结后,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6.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1.申请。(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后60日(自然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我局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审核。自公示结束之日起,我局审核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法定许可条件进行内部审核。

  5.办结。审批通过当天,我局制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和批复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并办结。

  6.送达。办结后,按申请人约定方式(邮寄或现场领取)由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地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交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答: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有关问题请咨询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咨询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