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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物: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工作,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股份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情况。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选聘的,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得低于拟选聘数量的3倍。

  公司新聘任或更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的12月底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七条 公司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规定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员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沟通、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独立性要求,具有统一审计质量管控体系,人力资源、审计经验和技术水平同自身经济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相匹配,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业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对上市公司、涉密企业或业务等审计资质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科学设置选聘评价指标权重,提高审计质量、执业记录、人员配备、信息沟通等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并将行业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选聘的重要考虑因素。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公司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 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境内子企业(含港澳台地区以及注册地在境外,实体经营在境内的子企业,下同)的审计工作,确需增加的,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决策,但一般不超过3家。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明确承担股份公司总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能低于50%,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质量控制及合并报表的审计,并对出具的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责。同时,应当对承担境外子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统筹考虑,原则上优先选聘承担境内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或成员所承担境外子企业的审计任务,委托家数应当结合境外子企业实际分布等因素确定,并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服务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事项与范围、目标要求、重点事项、时间安排、工作成果、审计费用、违约责任、妥善保存审计档案等事项,并设置分期付款条件。同时,对维护信息安全、保密与廉洁要求、保障审计人员与服务质量、出具管理建议书,以及披露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事项应作为特别条款进行明确。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隐瞒的处罚情况或其他违规行为、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中标或不按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取消其入选或中标资格,并且在未来3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审计费用原则上集中统一支付。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由股份公司统收统付,各子公司分摊承担。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其他公司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或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独立性、服务评价、审计程序履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意见、数据和披露事项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监督评估情况,并将监督评估结果作为建议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终身负责。在国家相关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开展的审计或其他检查中被查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情形,并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对仍在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解聘。对不在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性质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终身禁入。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约定书有效期内,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终止与其的业务约定,拒付或扣减审计费用,其中情节严重的纳入禁入限制名单,并按规定提请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处理:

  (三)承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主审以及主要审计人员不落实或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等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八)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或业务约定书要求履行审计程序,或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未按业务约定提交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成果,或提交的审计工作成果不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十一)资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选聘条件,或丧失服务资质或法人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工作结果存在《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重大缺陷情形的,认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核心商业秘密等重要敏感信息的子企业或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选聘满足保密资质条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管控和保护工作,必要时需按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对涉密内容和重要敏感信息,强化信息流向管控和监测,与接触涉密敏感信息的审计人员逐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保护合规承诺书等,落实保密责任,并对履行保密义务及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产生、接触、留存的涉密敏感信息资料进行回收或销毁。对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确需保留一定期限的,应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并在保留期限期满后进行回收和销毁。

  涉密敏感资料、信息和涉密敏感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和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管理,并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业务的,股份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维护社会审计机构库,由各公司按照采购管理要求,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参照本办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估和服务评价。

  第三十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