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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2019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并且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和前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前百家排名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前百家排名信息发布: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四) 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备案,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第六条规定的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应当督导本地区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填报和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并结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检查。

  第十条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前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公布以下信息:

  (三) 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及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 事务所所属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数量(按国别或地区为单位做统计,不按国别或地区内的分所为单位做统计)。

  (六) 处罚和惩戒情况,即,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从事务所收入规模、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包括:

  (二)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比率。指事务所最近3个年度内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

  (三)注册会计师中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党员注册会计师占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的比率。

  (五)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六)人才教育培训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教育培训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七)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与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九)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依据第十一条9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其中: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6%,满分为60分。

  第十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中注协将在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下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有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前百家排名的资格。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 号)及《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会协〔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