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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吉林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30号),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引导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促进行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之间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法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的要求,省注协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格外的重视,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一经实施,就是执行了《价格法》要求的“明码实价”,是行业对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今后价格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尺子”,全行业必须严格遵守。

  二、《办法》实施后,省注协将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的指导下,做好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政府部门相关平台等后续工作,具体实际的要求另行通知。

  第一条为引导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促进行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建立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服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依法设立、在省内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我省目前无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外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收费,可按照总所的收费制度及总所所在地行政、行业的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加强价格自律职责,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的公示价格(详见附件2)为最高限价,会计师事务所应思考以下因素,确定服务收费水平:

  第六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不得高于同档次计件收费最高限价,也不得变相低价倾销,恶意竞争。

  第七条实行计件收费的,以资产总额等能够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

  对于本办法未明确列示的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据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参照与之相接近的明确列示的鉴证业务计件收费或采取计时收费。

  第八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价格收取服务费。工作人日数根据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价格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的品质等分别确定。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差旅、函证、邮寄等与执业有关的费用开支,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后,若发生中途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若委托事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变更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遵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服务收费管理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私自收取服务费。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优惠减免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其相应的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收取服务费;

  (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

  第十七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监控会计师事务所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视情节实施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予以公告;情节很严重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受到相关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十八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信息发布结合起来、与完善业务报告统一编备管理结合起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合起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十九条因服务收费行为被投诉举报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进行约谈或出具警示函,列为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严守价格承诺,自觉低价恶性竞争,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服务收费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能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注协将根据实施的情况,适时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