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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典 第9期】“非法人”是什么人

  非法人安排是不具有法人资历,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安排。

  非法人安排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其出资人或许建立人承当无限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我国曾经的民法系统中没有非法人安排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安排”的概念。民法典采用了“非法人安排”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安排是不具有法人资历,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安排”。非法人安排,在日本包含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集体。

  一是建立挂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依照相应建立挂号程序进行挂号,获得非法人安排的运营资历,一起也获得了民事主体位置。

  二是建立批阅。即某一类非法人安排的建立,法令或许行政法规规则须通过有关机关同意才干建立的,则应当依照该法令或许行政法规的规则报批。经同意后获得非法人安排的资历,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专业服务机构,依照法令规则应当通过同意,只要通过政府有关机关的同意,才干获得非法人安排的资历,成为民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则: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采用一般合伙或特别的一般合伙方式建立。合伙人依照合伙方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款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款,由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或许协议约好,以各自的产业承当职责。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