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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国家基本编码:0)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门槛: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本表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住所详细地址”应当填写“XX市XX区(或县、市)XX路XX号”;“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依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来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1.由设立人本人填写; 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该项材料,可提供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由原执业机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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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提交该项材料。

  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由原执业机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