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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要哪一些条件?

  4、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接连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事务的阅历,其间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阅历不少于3年:

  5、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纳隐秘或供给虚伪资料、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答应或许吊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1、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2、注册会计师在成为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盛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许股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许规章处理完退伙或许股权转让手续;

  3、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相关规则,未经赞同,不得运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称号;

  4、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整体股东提出请求,由拟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5、因兼并或分立而新设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建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则处理;

  6、经同意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处理工商登记手续;其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处理竣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其注册会计师(包含股东)在未处理完转入手续曾经,不得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