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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申请条件!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为认真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明确有关问题事项。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申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申请并经其批准;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加入内地已经取得执业许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工商登记地所属的 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该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合伙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包括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满足审计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处罚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为内地居民或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具有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能低于51%;

  3.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省级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法规制度、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省级财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担任首席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不具有其他几个国家国籍的声明书;

  5.在内地有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省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将无需留存的相关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并对申请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护的个人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涉及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的,按照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内地与港澳签署《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意义,格外的重视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 关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审批或者备案,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切实优化服务,保障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发展兴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大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2、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章制度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 议妥善处理与内地合伙人的关系,共同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合伙文化;应当自觉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管,勤勉尽责执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及时足额纳税。

  内地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境外人员接触涉密单位、场所和资料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或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含其财政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港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