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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什么 什么是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

  《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是以2005年财政部第24号令的方式发布的管帐规章。《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中规则: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便民、高效的准则,依法批阅管帐师事务所,监督管帐师事务所的事务活动。其最大的意图为标准管帐师事务所的批阅,加强对管帐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管帐师职业健康发展。

  1、管帐师事务所、注册管帐师应当遵从法令、行政法规,遵从职业道德,遵从执业标准。

  2、管帐师事务所、注册管帐师依法独立、客观、公平执业,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3、建立合伙管帐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管帐师事务所的称号;(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成为合伙人或许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纳隐秘或供给虚伪资料、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建立管帐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许吊销管帐师事务所的决议。

  5、注册管帐师在成为管帐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许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帐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办理完从原管帐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管帐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许股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许规章办理完退伙或许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