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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会计师事务所被判连带赔偿股民2459亿元这下要破产了?

  最近,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被广州市中院判决连带赔偿股民24.59亿元,这下要破产了?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要赔偿股民这么多钱呢?原来上市企业康美药业股份公司在年报虚假陈述过程中,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虚假的财务数据来进行掩饰并出具正常审计报告,造成康美药业股票异常交易给55326个投资人造成不一样程度重大损失。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公司代表股民对康美药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含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康美药业投资者55326人,经法院审查认定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52037,测算投资损失48.66亿元,扣除系统投资风险损失后,判决赔偿24.59亿元。该判决还未生效。

  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就是多个单位或个人对债务一同承担偿还义务。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先后,债权人能要求主债务人承担债务,也能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或者要求多个连带债务人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债务人能够分清彼此债务份额的,可以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多付的款项;共同债务人难以确定彼此份额的,平均分摊债务,可以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多付的款项。这家广东的会计师事务就是被法院判决和康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股民24.59亿元损失。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会计师事务所为何要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呢?康美药业作为上市企业,在2016-2018年间,财务数据,年报等存在系统性造假,隐瞒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负责为康美药业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中介组织。通俗地说就是企业为了营造虚假的繁荣景象,对销售额,资产,现金流,经营业绩等财务数据来进行了造假,不断盈利和业绩优良的企业的股票容易被股民购买,价格也上的去。

  法律制度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为上市企业半年报,年报出具审计报告,就是要审查企业财务数据,经营业绩的真实性,避免企业夸大业绩。然而,作为受托从事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尽到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康美药业的造假财务数据没有揭发、披露,劝阻,而是同流合污,出具正常的审计报告,等于为康美药业的虚假财务数据来进行真实、合法担保。“诚信、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准则,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了这个基本准则。

  2021年2月,证监会调查认定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康美药业虚假成熟案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审计程序,职业守则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也被罚款10万元和3万元不等。

  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公司代表股民对康美药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含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长期资金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长期资金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在此之前,个别律师增加通过组织股民集体起诉某上市企业虚假陈述,或者信息披露造假的索赔诉讼,由于时机不成熟,诉讼的结果并不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五条对对环境造成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能支持起诉。

  为什么前些年没有证券集体诉讼,或者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公司代表股民对上市企业造假,虚假成熟,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行为发起索赔诉讼呢?条件不成熟,当时立法不完备,缺少法律依据支持。《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2017年两次修订后,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对环境造成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众多股民推举代表对上市企业虚假欺诈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是一种集体诉讼,如果股民数量特别多,无法同时参与诉讼,这时就需要有个组织代表股民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行为。2019年《证券法》修改后,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接受50名以上股民委托,作代表向造假企业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这时《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共同诉讼,公益诉讼,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制度才完整建立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有几率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入资金的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当作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说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中介服务型企业,没多少资产,行政处罚和巨额的赔付足可以让其破产。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有限公司就是经过康美药业50多名股民授权委托,代表52037名股民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提起了证券欺诈民事索赔诉讼。24.59亿元的赔偿看起来数额很大,但是52037人,平均每人不到5万元,可能远不能弥补股民损失。但是,这个判决给上市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敲响警钟,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证券欺诈行为的代价很高。除了民事赔偿,还要面临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