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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告诉

  深圳市财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告诉

  根据我市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拟定了《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合伙管帐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地点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分所;外地管帐师事务所搬迁工作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2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务部令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在管帐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获得注册管帐师证书后最近接连5年在管帐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事务,其间在境内管帐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

  (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纳隐秘或供给虚伪资料、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建立管帐师事务所而被财务部分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许吊销管帐师事务所的抉择;

  3.有管帐师事务所的称号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管帐师事务所的称号应当契合法令、法规有关法令法规,不得运用与已注册的管帐师事务所相同或许类似的称号,也不得运用违背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称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5)请求建立分所前3年内,该管帐师事务所及其已建立的分所没有由于执业行为遭到行政处罚。

  因兼并或许分立新设的管帐师事务所请求建立分所的,其建立时刻能兼并或许分立前管帐师事务所的建立时刻为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第二十三条;《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管帐师事务所分所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建立分所应当至少有10名注册管帐师(含分所负责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第二十四条;《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请求条件的告诉》(财会〔2012〕2号)。

  3.分所的称号应当选用“管帐师事务所称号+分所地点行政区划名+分所”的方式。

  2.请求搬迁时未正在承受财务部分查看,或许我国注册管帐师协会或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查询;

  3.搬迁一起改变管帐师事务所称号的,管帐师事务所的称号应当契合法令、法规有关法令法规,不得运用与已注册的管帐师事务所相同或许类似的称号,也不得运用违背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称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第二十条;《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请求表》《管帐师事务所合伙人状况汇总表》《注册管帐师状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整体合伙人已转出原管帐师事务所(即在财务管帐职业处理网注册管帐师转所状况为“注协代管”状况);若合伙人为原管帐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处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挂号部分出示的合伙人(股东)改变告诉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请求人地点的省级注册管帐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接连5年专职从事审计事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管帐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事务经历的,还应提交境外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著,验原件);

  因兼并或许分立新设管帐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兼并或许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2.整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建立分所的抉择(复印件2份,验原件);

  5.管帐师事务所拟建立的分所注册管帐师的注册管帐师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兼并后的管帐师事务所于兼并当年提出建立分所的,不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则的资料,但应当提交兼并协议和兼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1.《管帐师事务所搬迁请求表》《管帐师事务所合伙人状况汇总表》《注册管帐师状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整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搬迁工作场所抉择(复印件2份,验原件)。

  《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请求表》《管帐师事务所合伙人状况汇总表》《注册管帐师状况汇总表》《管帐师事务所建立分所请求表》《管帐师事务所搬迁请求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务委员会对外就事大厅6号窗口免费收取,也可在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帐师法》第二十六条;《管帐师事务所批阅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管帐师法令》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收效,有效期5年。自本实施办法收效之日起,原《深圳市财务委员会管帐师事务所建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深财规〔2013〕14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