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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业务所建立要求

  (三)依据《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分所的称号应当选用“会计师业务所称号分所地点行政区划名分所”的方式。

  依据《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则,会计师业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搬迁工作场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4、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接连5年在会计师业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阅历,其间在境内会计师业务所的阅历不少于3年:

  (五)依据《方法》第十一条规则,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源自文库或许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业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业务所合伙人或许股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许规章办理完退伙或许股权转让手续。

  (六)依据《方法》第十二条规则,会计师业务所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相关规则。未经赞同,会计师业务所不得运用包括其他会计师业务所字号的称号。

  2、请求搬迁时未正在承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查看,或许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一)依据《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建立分所的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业务所上年底的净资产和工作危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业务所上年底的净资产和工作危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依据《方法》第九条规则,会计师业务所的合伙人或许股东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5、成为合伙人或许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纳隐秘或供给虚伪资料、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请求建立会计师业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许吊销会计师业务所的决议。

  (四)依据《方法》第十条规则,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建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业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履行会计师业务所业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业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请求建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业务所及其已建立的分所没有由于执业行为遭到行政处罚。

  因兼并或许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业务所请求建立分所的,其建立时刻能兼并或许分立前会计师业务所的建立时刻为准。

  (二)依据《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会计师业务所建立的分所,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二)依据《方法》第八条规则,建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业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