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65-5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金融企业国有财物评价监督处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财物评价的监督处理,标准金融企业国有财物评价行为,保护国有财物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并占有国有财物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物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以下简称财政部分)按照一致方针、分级处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财物评价作业进行监督处理。

  第四条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财物评价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部分规章,以及财物评价原则和执业标准,对评价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担任,并承当职责。

  财物评价托付方和供给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供给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托付同一中介安排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财物评价、审计、管帐事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担任人与中介安排存在或许影响公平执业的利害联系时,应当予以逃避。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部分同意其所属企业或许企业的部分财物施行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部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许其部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兼并,以及财物或许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产生屡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财物在评价陈述运用有用期内,而且财物、商场状况未产生严重改变的;

  (一)经济行为触及的评价目标归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许金融企业承受非国有财物的,财物评价由金融企业托付;

  (二)经济行为触及的评价目标归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力的,财物评价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许其上级单位托付。

  (一)经同意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许境外上市、以非钱银性财物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许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中心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当地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报本级财政部分核准。

  第十二条需求核准的财物评价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财物评价前向财政部分陈述下列状况:

  第十三条对财物评价安排出具的评价陈述,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阅,自评价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分提出财物评价项目核准请求。

  (二)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核准表(包含:财物评价项目基本状况和财物评价成果,见附件1,一式1份);

  第十五条财政部分收到核准请求后,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书面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请求人按照要求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请求或许不予受理请求,应当向请求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分受理请求后,应当对请求资料进行查看。请求资料契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分应当安排专家对财物评价陈述进行评定:

  (七)托付方和供给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供给的财物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许诺。

  财政部分应当在受理请求后的20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议。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财物评价的,财物评价项目实施存案。

  第十八条中心直接处理的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报财政部存案。中心直接处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财物处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财物总额大于或许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评价项目,由中心直接处理的金融企业审阅后报财政部存案。中心直接处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财物处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财物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评价项目,以及部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财物评价项目,报中心直接处理的金融企业存案。

  当地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存案,由省级财政部分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详细确认。

  第十九条对财物评价安排出具的评价陈述,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阅,自评价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提出财物评价项目存案请求。

  (一)金融企业财物评价项目存案表(包含:财物评价项目基本状况和财物评价成果,见附件3,一式3份);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收到存案资料后,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决议是否处理存案手续。

  对资料完全、契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应当处理存案手续,并将财物评价项目存案表退财物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四)托付方和供给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供给的财物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许诺。

  对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不予处理存案手续,并书面阐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能够安排有关专家进行评定。安排专家评定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触及多个产权出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政从属联系请求核准或许存案。国有股东持股份额持平的,经洽谈能够托付其间一方按照其财政从属联系请求核准或许存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分准予财物评价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存案的财物评价项目存案表是金融企业处理产权挂号、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产生与财物评价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许存案的财物评价成果为作价参阅根据。当交易价格与财物评价成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分(或许金融企业)作出书面阐明。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物评价处理作业制度,完善档案处理,加强统计分析作业。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分应当对金融企业财物评价作业进行监督查看,必要时能够对财物评价安排进行延伸查看。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分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财物评价作业的监督查看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状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分应当将监督查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分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财物评价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处分。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则,由财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财政部分给予正告:

  (三)托付没有财物评价执业资历的安排或许人员从事财物评价的,或许托付同一中介安排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财物评价、审计、管帐事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财物评价安排或许人员在金融企业财物评价中违背有关规则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处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分作业人员在财物评价监督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走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分能够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施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财物评价的监督处理,参照本办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