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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18]010244号)及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19])011762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高升控股2017年年报审计及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项目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有效识别并应对高风险事项。一是风险评估底稿记载实施了询问的审计程序,但是缺少经过被询问人签名的询问记录,未有证据证明你所实施了询问的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是未对管理层以前存在未识别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保持警觉,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你所作为连任审计机构,未关注到公司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华嬉云游是公司关联方的情况,未将华嬉云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高风险事项,未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了解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执行程序存在缺失。一是你所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你所在审计计划中描述对高升控股及子公司的筹投资循环、研究与开发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采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综合性审计方案,实际上仅对部分公司的部分循环执行了控制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控制测试存在多处逻辑错误。如样本总体定义不清、样本规模大于样本总体、抽样方法与抽样数量不匹配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是对公司公章管理的了解及控制测试不到位。你所未对公司公章保管的内控流程来了解并实施穿行测试,未关注收集的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存在跳号、登记信息不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的公章管理不完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根本原则》(2010年制定)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是未关注公司缺少对外担保的具体制度,未评价该情况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高升控股未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四条的规定建立对外担保的具体制度,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不健全。你所未关注到公司缺少对外担保具体制度的情况,未评价该缺陷对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影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对重点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一是对诉讼索赔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你所记录了采用询问程序了解高升控股为诉讼和索赔风险设计的控制活动,但是未见你所询问高升控股内部法务人员、查阅会议纪要和法律信函、复核法律费用账户等的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二是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你所仅执行了获取管理层声明的程序,未见你所实施了解询问、查阅会议纪要等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一)未对专家工作涉及的重要数据、测算过程及形成结果等进行恰当评价。在2018年报审计中对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参数做复核时,对选取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折现率在整体层面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分析,但对预测数据的依据未进行进一步复核,未充分关注预测数据的合理性。此外,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其他参数未做复核,如销售费用预测、管理费用预测、运用资金预测、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考虑评估机构出具的是估值报告,未恰当评价专家工作。评估机构与高升控股签订的相关委托合同约定出具评估报告,但评估机构实际出具的是估值报告,估值报告属于咨询类报告,估值程序上的严谨程度低于评估报告,你所未关注并考虑该事项的影响,未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部分函证程序不完善。一是函证控制过程记录不完善。部分银行函证及往来函证未见发函记录,虽然询证函通过你所的函证中心寄发,但是发函控制过程未记录于底稿中。二是对部分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如对子公司北京云游四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28.34万元应该支付的账款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替代程序。三是函证替代测试底稿交叉索引不清晰。如对高升控股3家子公司共计1,591.81万元应收账款存在的回函不符事项做了替代测试,但在底稿中未进行交叉索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审计底稿不完善。一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测试底稿不完善。你所在执行印章管理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总体为公司对公章管理进行整改后的情况,未收集公司公章管理存在问题的底稿,作为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高升控股公司公章使用未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存在未书面详细记录印章外借用印事项,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意见的依据。二是对高升控股预计负债进行审计时,你所提供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因违规担保事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发表意见函的电子版,但底稿中未收录原件。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格外的重视以上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