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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体系化管理上的水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公司;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做评估。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企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出现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企业能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