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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6)2021年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8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80人。

  (8)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81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18,088.16万元,金达莱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9次。

  (2)35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行政管理措施40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项目合伙人:朱晓红女士,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2年起为金达莱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亚东先生,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0年起为金达莱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罗明国先生,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1年起为金达莱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3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朱晓红、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亚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罗明国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费用主要是依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30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9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2021年度持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做了审查及评价,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独立并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通过了该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00万股,发行价格25.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8,2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963.8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332.1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67,455.8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60019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 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逐步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55.80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65%。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能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绍芬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能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 2023 年1月 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如有)办理登记。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能够最终靠信函方式来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 2023年1月31日下午 17:00 前送达登记地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