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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公司应着重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真的存在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提名进行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及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审查;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可以为1—3年,但每个年度应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公开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做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做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做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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