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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莲花健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莲花健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莲花健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0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企业来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信息

  披露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项城市东方办事处孙营村颖河路西、纬二十六路南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

  (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878,198股,占公司有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8,008,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004,7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886,72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没办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意250,285,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2366%;弃权2,0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403,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90%;反对598,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2%;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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