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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进程中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类信息揭露事例研讨与剖析

  作者:王垚翔(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事务研讨委员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日期:2020-08-20 阅览:933次

  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严峻决议计划、重要方针、严峻变革办法、严峻工程建造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严峻活动等严峻事项在拟定出台、安排施行或批阅审阅前,对或许影响社会安稳的要素展开体系的查询,科学的猜测、剖析和评价。它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为拟定危险应对战略和预案,有用躲避、防备、操控严峻事项施行进程中或许发生的社会安稳危险,更好地保证严峻事项顺畅施行起到了活跃的效果。

  房子征收作为关系到民生的严峻事项,相同离不开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十二条 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则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房子征收决议触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议。可见,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必经程序。

  在阳光征收的大环境下,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归于为数不多的不被自动揭露的信息,乃至被扫除在依请求揭露的领域内。这也导致了针对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信息揭露类案子高发。

  笔者经过某法令搜索引擎对征引《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十二条的信息揭露类案子进行了检索,并对上海法院的判定进行了剖析整理,发现审判实践中,不光关于职责主体的确认存在自相对立,对不予揭露的答复理由更是千奇百怪,同案不同判情况异常严峻:一. 职责主体的确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来看,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法令》第四条又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子征收部分(以下称房子征收部分)安排施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子征收与补偿作业,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子征收部分对谁是信息揭露的职责主体踢起了皮球。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初549号行政判定中,法院以“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系由静安房管局依法安排相关部分制造,被告静安区政府按照规则对该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进行审阅,其并非制造机关。《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七条的规则,行政机关制造的信息,由制造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担任揭露”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相同是二中院,(2016)沪02行终466号判定中,法院又以“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是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子征收决议作出前应当进行的作业,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由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安排执行、审阅确认,因而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是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拟定及相关作业决议计划的职责主体”为由,相同驳回诉请。

  二. 不予揭露的理由从笔者检索到的事例来看,行政机关民众要求获取“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的请求根本都予以了回绝,但回绝的理由又各不相同。除了前面两个判定说到的“不归于本机关揭露职责权限规模”,还有“请求获取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文件揭露或许危及社会安稳”、“不归于《信息揭露法令》第二条所指应揭露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造,该信息不存在”、“归于行政机关额内部事务信息,不予揭露”等。别的,笔者注意到,在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281号中查明,“黄浦区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对原告作出黄府信息2014第157号(答)《政府信息揭露请求答复书》,对原告要求获取的“黄浦区政府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旧改房子征收决议前,按照有关规则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的政府信息揭露请求,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归于政府信息揭露规模”,“处理详细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供给。”随后,原告获取了由黄浦区旧改榜首指挥部制造的《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子征收项目社会安稳危险剖析评价陈述》”。审判实践中紊乱如斯,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及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坚持以揭露为常态、不揭露为破例”掌握缺乏,为了不揭露而不揭露,机械地套用法令条款。关于政府信息的揭露主体问题,社会安稳危险评价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房子征收部分安排制造,但该制造所构成的仅仅是危险评价的文字内容,尚归于进程性文件,只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阅经往后,才构成完好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因而,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是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制造机关,相同也是揭露的职责主体。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揭露的问题,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契合“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管理功能进程中制造或许获取的,以必定方式记载、保存的信息”的界说,归于政府信息的领域,是否揭露,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三条 的规则,即除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揭露。从上海及其他省市的判定来看,不予揭露的理由首要会集在“揭露后或许危及社会安稳”及“进程性信息”。“进程性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终究行政行为作出前,按照相关程序所制造或收集的,对终究行政行为的作出发生影响的信息资料。假如征收决议没有作出,则社会安稳危险评价的效能尚归于不确认状况,行政机关对此能够豁免揭露;但在征收决议作出后,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就转化为事实性资料了,其不再归于“进程性信息”,不该作为不予揭露的理由。而“揭露后或许危及社会安稳”看似全能,举证却存在必定难度,尤其是本市已有行政机关依请求揭露的事例,辩驳了“危及社会安稳”能够作为不予揭露的理由。

  笔者以为,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说到的,拟定法令的意图在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步政府作业的透明度,建造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出产、日子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效果。作为政府信息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咱们大可不必视为祸不单行。一味的藏匿不供给,只会添加行政机关和民众之间的对立,乃至影响到征收作业的顺畅推动。而依法揭露,却能让征收更阳光,民众更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