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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雪云、王伟请到法院收取房产评价报告书

  请求执行人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士军、丁玉珍、沈雪云、王伟追偿权胶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产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责任。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沈雪云、王伟名下的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路188号夏阳银湖花园118#不动产及室内家具,为进一步处置该财物,本院已托付宿迁海通土地房地产财物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价,评价成果为房子建筑物6111560元,装饰装饰隶属591390元,算计6702950元。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上述财物评价报告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可在收到本告诉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收取该财物评价报告书。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对该财物的评价价格有贰言,可在本告诉发布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发动司法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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