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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困难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划型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一)企业应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附件2),提交申请缓缴上月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并加盖公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需要核算《利润表》的企业或暂时没办法提供《利润表》的企业,可进行书面承诺后(附件3),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二)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三)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缓缴手续的企业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合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自己经营状况,于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缓缴期限末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划型、经营情况出现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企业最迟于缓缴期期满的次月补齐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企业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保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缓缴企业也可依据自己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二)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

  (四)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已按照《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以下简称《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不再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将其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

  尚未申请缓缴的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按照《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所属行业信息,为申请缓缴的公司可以提供高效服务。同时,应加强风险防控,畅通举报投诉线上线下双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缓缴资格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依各自职责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本市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国家明确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划型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21年度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承诺缓缴期满及时补齐缴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

  申请缓缴的企业依据自己经营状况,于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缓缴期限末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划型、经营情况出现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企业应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缓缴前上个月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并加盖公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需要核算《利润表》的企业或暂时没办法提供《利润表》的企业,可进行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申请。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利润表》等材料来初步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对于书面承诺不需要核算《利润表》的企业或暂时没办法提供《利润表》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先行为企业办理缓缴手续,并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作出承诺但经查不合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3年1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即自2023年2月1日起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依据自己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企业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正常申请。

  已按照《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以下简称《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不再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将其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变,仍为2023年4月。企业可最迟于2023年1月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5月补齐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

  尚未申请缓缴的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按照《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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